摘 要: | “算法权力”的肯定论在认识思路上相当于悬置对象而专注于认识的条件,其实并非对算法本身的认识。从对象实在论角度看,权力是社会关系中产生预期影响的能力;算法广义上指人们解决问题的方式和方法。但无论如何,算法明显不是权力,在算法与权力之间取得联系,唯有通过权力行使的决策过程。而从算法的应用场景或条件角度看,算法的应用也不会生成一种新型的权力;算法应用带给人们权力“压力感”,直接原因在于算法替代权力行使中人类的决策,不仅使权力变得更强大,也使权力的潜在性与现实性模糊,理论根源在于作为手段的算法与权力的目的相结合。为此,法律对算法的回应需要一种目的主义的控制路径。一方面,针对算法与权力内在目的的结合,控制算法的应用范围,并且在此基础上发展权力的沟通机制;另一方面,针对算法与权力外在目的结合,依据“目的-工具理性”注重手段的可调整性,加强对外在目的本身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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