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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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辽宁省民政厅中共辽宁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乡村振兴局文件辽民发〔2023〕7号各市民政局、党委农办、财政局、乡村振兴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 83号),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现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等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现就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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