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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民法地位的四类重设与我国的应然选择
作者姓名:徐国栋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
摘    要:在世界上有民法典的91个国家和地区中,有26个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重设了动物民法地位,4个国家正打算进行重设,形成一股潮流。所谓重设,就是不再把有生命的动物与无生命的物件等同。重设的模式有四类,即动物非物模式、动物有感生灵模式、特殊客体模式(又称全动物模式)、有限主体模式。一旦完成动物民法地位重设,民法整体必须经受或大或小的重构。动物非物模式重构较小,有限主体模式重构最大。我国《民法典》未完成动物地位重设,没有采纳我国学界提出的特殊客体模式、有限主体模式重构建议。未来的《民法典》应采用有感生灵模式重设动物地位,同时吸收其他模式的合理因素对民法典相关制度进行完善。

关 键 词:动物  有感生灵  有限主体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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