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民法典》第1168条至第1172条是数人侵权的一般规则,这些条文依案型构成与责任形态两方面展开。要探究这二者之间的内在关联,把握自己行为责任及其二阶判断和法效二阶构造是关键。前述一般规则由五种案型构成,前四种案型与最后一种案型分别对应两种不同的责任形态。在理解法效二阶构造这一逻辑过程的基础上,可依是否完全遵循肇因原则进行分类。在考察遵循或突破肇因原则的两类不同案型与其责任形态之间的内在关联时,须深刻理解作为第一层法效的“对全部损害负责”或“对部分损害负责”这一中间结论,从而认识到不同案型突破肇因原则的法价值考量及其区别。在把握案型构成与责任形态内在关联的基础上,确定上述基本案型之间的外部边界,进而对“边界案型”作出体系定位并在一般规则的框架下寻求妥当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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