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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之重构
引用本文:朱强.中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之重构[J].研究生法学,2001(3).
作者姓名:朱强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    要:引论——直接开庭:审判方式改革的一个误区(一)实行直接开庭改革的背景80年代后期以来,审判方式改革在中国的司法改革中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其间出现的种种问题,无疑应是法学理论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焦点,只有针对性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才能使改革健康良性地发展。对“直接开庭“(或“一步到庭“)的讨论便具有这样的实践意义。回顾中国的审判方式改革历程,其核心或实质是诉讼模式的转变。1982年民诉法(试行)体现了一种强职权主义模式。1991年民事诉讼法(即现行法)虽然进行了改革,但只是对强职权主义的削弱。不属于本质变化,仍存在着明显的结构缺陷。一个主要的表现是法官轻视庭审,注重案卷材料,使开庭审理流于形式。《民事诉讼法>第116条对审理前的准备作了这样的规定:“审判人员必须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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