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刑事合规制度对涉罪企业的刑法激励措施包括:有效刑事合规计划的建立,或者可以作为企业的无罪抗辩事由,或者可以作为企业减轻刑事责任的依据,或者可以作为适用暂缓起诉(不起诉)制度的条件。将刑事合规作为企业的无罪抗辩事由与我国刑事立法不存在实质冲突,但与我国传统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理论存在冲突,因此需要引入组织体刑事责任理论以解决这一问题。将刑事合规作为企业减轻处罚的依据,能够取得我国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的支撑,但在当前立法框架下,只能将其归入酌定量刑情节的范畴予以适用。暂缓起诉(不起诉)制度的本质是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之间的转换,承认它们之间可以存在某种抵消或者转换关系,并不违背我国刑法的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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