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司法实践表明,平台企业间的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威胁着消费者的隐私安全,现有相关法律制度由于主体性缺位而没有提供有效的救济机制。相较于传统单一的私法或公法保护机制,竞争法的优势在于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能够掌握到消费者隐私权侵害事实,有助于降低消费者个人的维权成本以及监管机构的执法成本。但竞争法介入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理论争议和制度短板限制了其优势的发挥。《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颁布将与竞争法保护形成有效衔接,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从竞争法角度而言,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立法补足介入隐私权保护的制度短板,健全竞争执法中的隐私权保护机制,建立监管信息共享平台,提升隐私权保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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