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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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永明.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研究[J]. 中国法学, 2002, 0(5): 176-1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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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永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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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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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法定赔偿是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商标法>中确立的一项全新制度.<著作权法>第48条第2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商标法>第56条第2款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专利法中并没有类似的规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有与<著作权法>及<商标法>相似的规定.鉴于司法解释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可以认为我国已经全面确立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法定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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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Research on the Statutory Tort Damage of Leg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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