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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中的胎儿保佐及其现代运用
引用本文:徐国栋.罗马法中的胎儿保佐及其现代运用[J].新法规月刊,2010(6):10-19.
作者姓名:徐国栋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罗马法研究所
摘    要:罗马法中的胎儿保佐制度开创了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体制,也开创了胎儿扶养制度,但具有歧视母亲的色彩。近现代至少有14部民法典或草案继受了这一制度,但法国和意大利因为这一制度有歧视母亲的特点而废除了它。然而,维持这一制度的民法典证明,它在去掉了歧视母亲的色彩后仍有运用价值。在当代,产生了存在于试管或冰箱中的胎儿,阿根庭已尝试为这样的胎儿指定监护人。在我国,《继承法》赋予胎儿的继承权对于胎儿有"画饼"之嫌,只有承认胎儿保佐制度,才可使这样的"画饼"变成"疗饥之饼",为此,需要考虑以人的制度取代权利能力制度。

关 键 词:胎儿保佐  有待出生的人  人工辅助生殖  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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