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一九八三年以来,汉川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毒鱼案二十七起,作案成员一百零三人,这些行为人都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二三人或五六人纠合在一起,乘深夜无人之机,在专业户或联户经营的鱼塘内投放农药(投放毒杀酚的二十五起,投放五氯酚钠和速杀灭丁的各一起),待鱼中毒浮起时,用鱼网捞起,然后卖给他人食用,以获取非法利益。这类案件的特点是,行为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大,而自己所得数量少。上述案件共投毒水面一百二十余亩,毒死鱼的总价值计三万五千余元,而行为人盗得的只值一千三百余元,约占损失数的百分之四。二十七起案件中,捞得死鱼百斤以上的七起,其中最多的一起有四百余斤,捞得百斤以下的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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