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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应如何定性?
作者姓名:季恒贵  王平
摘    要:被告人王某,男,五十三岁,原系某单位事业科科长兼青年服务社经理。1987年7月,王某所在单位一位领导的儿子张某(男,三十一岁,系某公司业务员),找到被告人王某声称,他朋友姜某(男,三十三岁,某商店的经理,属集体企业),承包的商店资金不足,能否从服务社借款,并说借方如果用借款盈利后,将从所获利润中提取百分之二十的“好处费”给服务社;不盈利则还本付息。王某认为张某是上级领导的儿子,自己与其父共事多年,借给他款不会出问题。因此,王某从会计处支领十五万元限额转帐支票一张交给了张某。会计按王某的旨意,将借款做了某商店“垫付款”的帐目进行了处理。三天之后,张某转交给王某一张白条借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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