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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不宜公告送达
作者姓名:赖木森  孔德然
作者单位:江西省赣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赖木森),江西省赣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孔德然)
摘    要:编辑同志: 最近,看到某报刊登的一份法院公告: “×××:你诉×××离婚一案,本院已审理完结。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调解书,逾期不取则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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