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杨晓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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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林金乐,杨晓芳.浅析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杨晓芳[J].中国检察官,2002(2):45-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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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林金乐 杨晓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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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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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实践中几个比较模糊的行为的界定 (一)关于为索债而扣押、拘禁他人的《刑法》第238条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处理。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法释(2000)19号】中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新《刑法》和司法解释对此已作出了明确规定,司法机关也要严格按照该规定对行为人定罪量刑。实践中注意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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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法》 非法拘禁罪 扣押 行为人 司法解释 定罪处罚 赌债 债务 规定 高利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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