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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粗”则粗,宜“细”则细——谈我国立法的一个指导思想
引用本文:王礼明.宜“粗”则粗,宜“细”则细——谈我国立法的一个指导思想[J].法学,1995(4).
作者姓名:王礼明
作者单位:人民日报社
摘    要: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的立法工作,概括地说,前三十年进展缓慢,近十五年发展迅速。慢的时候当然不能适应客观形势的需要,就是现在立法步伐加快的时候,也仍然跟不上形势发展的要求。其表现,一是法律体系不完备,尚付阙如的法律还不少,如实际生活迫切需要的证券法、票据法、反垄断法尚未制定出来;二是一些法律的法律条文太原则,太笼统。产生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恐怕是在立法指导思想上过多地强调“宜粗不宜细”,过多地强调法律条文要“简明”。结果,一碰到复杂的社会生活,就发现某些法律条文规定的界限模糊不清,简而不明了。所以,我认为,“宜粗不宜细”,如果把它用来处理历史上的是非功过,确实不失为一项好政策;但若把它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恐怕就不一定妥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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