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视野下公共利益的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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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郝秀凤,费亮. 《物权法》视野下公共利益的界定[J]. 中国司法, 2008, 0(1): 96-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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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郝秀凤 费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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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常州市广播电视大学,江苏常州,213003 2.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常州,213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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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征收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的权限和程序将集体所有或个人所有的财产变为国家所有并加以利用的行为。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为防止征收权的滥用,保护所有人的物权利益,世界各国都对征收权的发动规定了限制条件,其中主要的限制条件是征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征收的公共利益目的不仅使征收的正当性得以确立,而且也是防止征收权滥用的一个重要措施。一、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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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物权法 公共利益 界定 Real Perspective Interest Public 行为 利用 国家 财产 个人 集体所 程序 法律 政府 征收 |
The Definition of Public Interest in the Perspective of the Real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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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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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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