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1983年5月3日《中共中央关于实现党校教育正规化的决定》(中发[1983]14号)指出,各级党校的培训班、理论班,都要实行考试、考核制度和学历制度,根据入学前的文化水平和入学后的学制、所学课程,经过考试合格者,取得同国民教育体系相当的学历和待遇。进修班单科学习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分期学完规定课程的,亦应承认其相应的学历。1985年11月5日《中共中央批转〈全国党校工作座谈会纪要〉和〈关于中央党校培训对象问题的请示报告〉的通知》(中发[1985]24号)文件指出,全国有中央、省、地、县四级2700余所党校,它们既有共同的任务,又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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