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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向未成年儿子赠与房子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父亲向儿子赠与住房所有权案”评析
引用本文:邵建东,丁勇.父亲向未成年儿子赠与房子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父亲向儿子赠与住房所有权案”评析[J].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04(2).
作者姓名:邵建东  丁勇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 教授(邵建东),南京大学法学院2002级 硕士研究生(丁勇)
摘    要:一、案情简介本案的事实非常简单:一名父亲想把住宅的一半所有权赠与未成年的儿子。在父亲和儿子一起到基层法院去过户时,法院的工作人员作出临时处分,认为:由于受让人是未成年人,其取得住宅所有权会产生法律上的不利益,因而必须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本案中住宅所有权的让与人就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因此不符合《德国民法典》第181条禁止自己代理的规定,所以,在转让住宅所有权时,还必须为未成年人设置一名保佐人。这名父亲不服基层法院的这份临时处分,以自己的名义并且以儿子的名义,向该基层法院提出异议,但基层法院对此不予以支持。两人遂向州法院提起上诉,州法院认为上诉不成立而予以驳回。两人又向巴伐利亚州最高法院提起再抗告。巴伐利亚州最高法院一方面准备驳回当事人的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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