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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讼与案件:清代的诉讼分类及其实践
引用本文:邓建鹏.词讼与案件:清代的诉讼分类及其实践[J].法学家,2012(5):115-130,179.
作者姓名:邓建鹏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中央民族大学“985工程”中国民族理论政策与法制研究基地“民族地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研究”课题研究成果(项目编号:MUC98507-040308);中央民族大学“211工程”三期建设项目“民族经济法制史专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清代立法与司法实践主要受皇帝和官方自我利益因素的驱动,将诉讼事件大致分为词讼(或细事)与案件(或重情)两大类。前者常指户婚、田土等州县官自理型诉讼,后者多为徒刑以上案件,包括人命、强盗等严重的犯罪。这种分类标准既与案情本身性质与构成要素有关,同时也包括事后判决结果及量刑轻重。这两类诉讼的告诉时间规定及裁决依据各有不同:清代法制默许官员对词讼可忽视现有法条,不依法审理,当事人的告状时间有一定限制;对于案件,则要求官员依法审理,虽然诸如刑部官员可能运用比附等法律适用方法,但依然是以制定法为依据而展开,这对案件判决有决定性影响。词讼与案件的分类以及官府贬低词讼的态度,显示了官僚集团的自利倾向。这种司法环境促使词讼当事人采取一些无可奈何的制度性回应方式。

关 键 词:清代  词讼  命盗  清代诉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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