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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传统理论认为民事责任能力是民事主体的一种资格能力,它以识别能力和意思能力为主要判断标准,其内容采取法定原则。陈家新教授从民事责任本身的性质出发,认为民事责任能力作为违反民事法规或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民事法律后果的能力,它和履行能力、赔偿能力、担保能力等一样,是一种承担法律后果的客观能力,它与责任人的主体资格无关,与责任人的识别能力、意思能力等主观能力也无关,因而无须采取资格法定原则,而且这种客观能力主要表现为财产能力、补偿能力。如果此论成立,那么现实生活中的矛盾和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了。这是一种全新的解说,本刊特别推荐,敬请关注——陈家新《民事责任能力研究》。

关 键 词:民事责任能力  导读  编辑  民事主体  主体资格  意思能力  识别能力  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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