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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盟市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摘    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改革完善我区盟市、旗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关 键 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监督管理体制  机构改革  药品  食品  旗县  地方政府职能转变  《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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