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调查核实证据是辩护律师开庭前防御准备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辩护律师所享有的主要诉讼权利。我国法律确立了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两种模式:一是律师自行调查、搜集证据的权利,称为自行调查权,二是律师申请法院、检察院调查证据的权利,称为申请调查权。这两种模式具有相互补充、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司法实践的经验表明,这两种调查方式也具有一些难以克服的缺陷。辩护律师自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证据,或者请求证人出庭作证,其实属于一种"自然意义上的权利",属于非国家强制力的民间调查,而不具有"法律权利"的属性。这种自行调查权的实现主要依靠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主动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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