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存疑不起诉、存疑无罪案件的程序状态及相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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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石路.谈存疑不起诉、存疑无罪案件的程序状态及相关赔偿[J].内蒙古检察,2006(2):14-17,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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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石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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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巴彦淖尔市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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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第一百六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专家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在这一原则下所体现出的两种案件形式,也是司法实践中我们通常所说的“存疑不起诉”和“存疑判决无罪”案件(以下简称存疑案件)。可见,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做结案的存疑不起诉和存疑无罪,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出现的现象。对这两类案件,在办案实践中的认定掌握异议不大,但对此类案件的处理结果能否作为刑事赔偿依据,众说不一。为此,笔者结合本地办案实际及遇到的问题,针对以上两种存疑案件的程序状态及相关赔偿问题谈些看法,望能与同仁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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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存疑不起诉 存疑案件 无罪判决 刑事赔偿 状态 程序 刑事诉讼法 证据不足 “疑罪从无” 司法实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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