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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存疑不起诉、存疑无罪案件的程序状态及相关赔偿
引用本文:石路.谈存疑不起诉、存疑无罪案件的程序状态及相关赔偿[J].内蒙古检察,2006(2):14-17,46.
作者姓名:石路
作者单位:巴彦淖尔市检察院
摘    要: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第一百六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专家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在这一原则下所体现出的两种案件形式,也是司法实践中我们通常所说的“存疑不起诉”和“存疑判决无罪”案件(以下简称存疑案件)。可见,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做结案的存疑不起诉和存疑无罪,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出现的现象。对这两类案件,在办案实践中的认定掌握异议不大,但对此类案件的处理结果能否作为刑事赔偿依据,众说不一。为此,笔者结合本地办案实际及遇到的问题,针对以上两种存疑案件的程序状态及相关赔偿问题谈些看法,望能与同仁商榷。

关 键 词:存疑不起诉  存疑案件  无罪判决  刑事赔偿  状态  程序  刑事诉讼法  证据不足  “疑罪从无”  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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