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刑诉法修正后,庭审方式将由法官为主的纠问式改变成为以检察官为主控、律师为辩护的控辩式.如何在新的庭审方式下继续保持对少年的处理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保持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自身特点,有许多新的问题亟需研讨:一、关于庭审教育阶段是否予以保留的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30条的规定:“经过法庭调查和辩论后,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可以进行庭审教育,公诉人和诉讼与人可以困绕下列内容进行发言:(一)教育少年被告人正确对待审判;(二)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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