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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法人人格减等
引用本文:金震华.论公司法人人格减等[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3(2):58-62.
作者姓名:金震华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学院
摘    要:公司歇业、破产、解散等事由不会立即引起公司法人人格归于消灭,但会导致公司的法律人格发生变化,即公司法人人格减等。公司法人人格减等是一项法律技术,其价值中立,即公司的部分法律人格被剥夺,令其丧失作为营业主体的资格。法人人格减等后的公司可以通过公司法人人格减等之回复制度来恢复其原先完整的法律人格。

关 键 词:公司法人人格减等  原因  效力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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