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限停产的法律性质:一种特殊的行政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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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闫海 张馨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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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辽宁大学法学院;丹东铁路运输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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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14年《环境保护法》修订,第60条环境保护限停产取代之前的限期治理,但限期治理、环境保护限停产法律性质的学理争议,影响环境保护限停产的法制建设和执法实践。环境保护限停产不符合行政处罚的形式和实质标准,不属于责令性行政处罚。环境保护限停产不符合行政强制的形式标准,也不符合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质标准,环境保护限停产是一种特殊的行政命令,并处行政罚款不违反一事不再罚的行政法原则,也不须适用《行政强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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