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近年来,对赌协议广泛应用于风险投资领域。本文认为对赌协议是一种无名合同,企业投资估值困难、企业融资渠道狭窄、激励经营者的现实需要、法律缺乏类别股的设置是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本文通过对比对赌协议与盈利能力支付计划,结合我国有关司法判决与仲裁裁决,反思现有对赌协议效力的认定标准,认为对赌协议是否有效的标准不在于签署主体,而应坚持实质审查标准,以公司实际偿债能力与财务水平作为衡量标准,审查对赌协议的履行是否会对公司及其债权人、其他投资者的利益产生实际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危险。提出建立分期融资机制、建立类别股制度、完善股权回购机制、制定风险投资示范合同、采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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