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执行《民法通则》中的训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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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义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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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院执行人员应该依照民诉法规定,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和裁定书.可这些法律文书主文中的训诫该怎么执行呢?这是一个新问题. 例如:原告李××诉被告谈××侵害名誉权一案中,李系上海××冰箱厂工会主席,谈系该厂职工.谈因对其工作岗位不满意,又在工资调整中,未加到工资,怀疑是李从中做的手脚,故对李有成见.1986年11月8日,谈出于泄私愤,在大庭广众之下,无根据地指认李有婚外两性关系,并以下流淫秽的语言对李进行侮辱.事后.虽经组织教育,但谈拒不认错.为此李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她为求得诉讼保护所造成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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