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时股权分割”案的几点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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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曲润富 曲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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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0年9月,29岁的王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在济南一家企业工作的裴某,确立了恋爱关系。1991年3月,裴某与三位同学共同投资10万元,在济南市槐荫区注册了一家机器厂,裴某出资5万元。1992年5月二人结婚。同年9月,裴某的机器厂不断发展壮大,‘在济南市工商局依法注册了私营企业,名称为“济南某机器有限公司”,注册资金210万元,裴某出资额95万元,股权证书上写的是“裴某某先生在公司的出资额占公司总资产的45%。”裴某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在婚后担负起全部的家务和照顾婆婆的担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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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离婚 股权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 《婚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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