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原告提供证据行为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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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关保英.行政诉讼中原告提供证据行为研究[J].法律适用,2011(7):5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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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关保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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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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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上海市教委重点学科(行政法)”资助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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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一条被视为对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设计。显然,依该条规定,行政诉讼的举证是由被告负担的,原告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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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证据制度 行为研究 原告 具体行政行为 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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