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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行政诉讼中原告提供证据行为研究
作者姓名:
关保英
作者单位:
上海政法学院;
基金项目:
“上海市教委重点学科(行政法)”资助项目
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一条被视为对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设计。显然,依该条规定,行政诉讼的举证是由被告负担的,原告不承担举证责任。
关 键 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证据制度
行为研究
原告
具体行政行为
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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