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部分共同共有人可基于意思表示瑕疵撤销共同赠与 张杰诉张微微赠与合同纠纷案
作者姓名:卢薇薇  成皿  纪伟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微微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会香张杰与张会香于1988年11月登记结婚,次年4月张会香生育张微微。1998年2月,张杰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

关 键 词:可撤销  赠与行为  重大误解  赠与人  意思表示瑕疵  任意撤销权  共有人  张杰  共同共有  夫妻共有财产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