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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臨夏囘族自治州各級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級人民委員会組織条例
摘    要:第一章总則第一条臨夏囘族自治州(以下簡称自治州)各級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級人民委員会組織条例,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章第五節制定。自治州內东鄉族自治縣的自治机关的組織条例由东鄉族自治縣制定。第二条自治州的行政区域划分为:縣、自治縣、市、鄉、民族鄉、鎮。自治州、縣、市、鄉、民族鄉、镇設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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