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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立法时代的一种忧郁——以环保公众参与为例
引用本文:郭义贵.大立法时代的一种忧郁——以环保公众参与为例[J].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10(1):50-53.
作者姓名:郭义贵
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湖北武汉,430070
基金项目:国家985项目“科技发展与人文精神”创新基地《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法律环境研究》课题的子课题《创新型国家建设背景下的和谐社会构建的法律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项目编号(985hust-08)
摘    要:自1978年以来,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法制在中国社会生活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其地位获得了迅速的提升,一个主要的表现就是立法的数量与1978年之前相比,有了很大的增加。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国业已进入“大立法”的时代。 毋庸置疑,立法是一国法制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基础性的工作,其作用十分重要。对于前进中的中国来说,立法的增多意味着在经历了1966—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这样一种“无法无天”的状态之后,民主与法制开始步入正轨,并取得了空前的进步和发展。 当然,在充分肯定立法在当今中国社会所发挥的积极作用的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其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即法的实效(亦即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定法在实际社会生活中被执行、适用和遵守的状况),其中,由于某些原因,又以环境法的实效问题较为突出。而这正是笔者的“忧郁”之所在。我们认为,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环境立法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观念的变化以及环境问题的相对突出等原因的交互影响,在我国1978年以来的大立法时代中,环境立法又占据着较为重要的地位和比重,大体上顺应了社会发展的要求——尽管其仍然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因此,对于环境法的实效的关注应当成为我们今后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一种追求。

关 键 词:大立法时代  环保公众参与  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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