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递员窃取“信息”牟利,构成何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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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连关 伯武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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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86年4月,某邮电支局投递组副组长汪和平得悉,本市高空维修单位主要依靠外地寄来的联系业务信件获得施工业务信息情况,认为这是自己的一条生财之道,便开始私拆、隐匿本投递段内,外地寄来联系高空维修施工业务的信件.从1986年5月至1987年12月,汪先后私拆、隐匿有关的联系信件113封,并用截留等手段,提供给与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使他们接到业务,从而由汪按工程施工总价的5%或10%,收受“信息费”,共得158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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