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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教唆犯罪的立法缺陷
作者姓名:李向荣
作者单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我国《刑法》关于教唆行为的规定见之于总则第二章第三节的“共同犯罪”的第二十九条。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有以下几方面的不当。首先,从共同犯罪理论分析,教唆行为不能必然地成为共同犯罪行为中的一种,不能人为地将教唆行为捆到共同犯罪中,而应单独定罪。其次,从立法原理考虑,教唆行为作为一种具体的行为不能在总则中加以规定,而应规定在分则中。第三,从立法应与社会发展及司法实践相适应角度考虑,不能把教唆行为一概认定为犯罪,而只能将某些教唆行为规定为犯罪。理由如下:1.按照共同犯罪的理论,构成共同犯罪须具备两个条件,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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