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白应予从轻 抗拒不宜从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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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必佑.坦白应予从轻 抗拒不宜从重[J].现代法学,19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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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必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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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认罪态度是每一个刑事案件在量刑时都要遇到的问题,但是究竟应当如何正确处理量刑和认罪态度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分歧。本文仅就这个问题发表一点不成熟的看法。大体说来,认罪态度不外两种:一是坦白交待,如实供述,确有悔罪表现;一是在证据确凿面前,狡辩抵赖,拒不交待,也不认罪悔罪。我认为,对于前者应当依法从轻判处;对于后者应当依法治罪。当然根据其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法应从重的必须从重处理,但不能离开法律规定,离开犯罪事实,以认罪态度不好为理由,从重处罚。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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