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不容忽视的“辅助“与“次要“——杨丽故意杀人案二审辩护词(节选)
引用本文:赵春.不容忽视的“辅助“与“次要“——杨丽故意杀人案二审辩护词(节选)[J].政府法制,2005(2):37.
作者姓名:赵春
摘    要:案情介绍被告人杨丽在纪某(某公司经理)的纠缠下与前夫管红江(房屋开发公司经理,本案第一被告人)离婚与纪某结婚。杨与纪结婚后仍与前夫管红江保持性关系。管、杨为达到复婚之目的,预谋乘纪某出差的时机杀死纪某。1995年11月14日晚,纪某要在当晚出差,杨遂将管红江准备的20余片安眠药片溶于水中,欲让纪某饮用未逞。杨传呼告知管,纪未服安眠药,劝管不要动手。次日凌晨1时许,管窜至纪、杨住处,杨遂躲进另一卧室。管红江和纪某厮打中,管持铁锤、菜刀将纪某杀死,并将纪的尸体肢解。尔后,管红江、杨丽二人将纪某内脏扒出剁碎倒入便池内冲走。将纪某的头颅、躯干、四肢移至杨丽另租用的民房内,把肉割下剁碎倒入便池内冲走,将骨头砸碎抛至野外。此案经公安机关侦破后,在社会上产生极大的影响。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管红江、被告人杨丽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均不服判决, 提出上诉。下文便是杨丽的辩护律师在二审时所发表的辩护词(节选)。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