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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的抢夺行为能否转化为抢劫罪
作者姓名:王安胜
作者单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402260
摘    要:[案情]刘某为无业青年,整日游手好闲,不务正业。一日.在路边闲逛。看到一中年妇女赵某提名牌皮包走过,遂生夺取之念。刘某乃尾随赵某走约二三米后,用力猛拽赵某提包.竟然未予取得并被赵某发现后用力拉住提包,于是,刘某强拉硬拽将提包夺取,同时赵某摔倒在地。经鉴定,赵某的伤害程度为轻微伤,皮包价值人民币3000元。

关 键 词:抢夺行为  抢劫罪  无业青年  中年妇女  轻微伤  人民币  皮包  夺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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