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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模拟法庭
作者姓名:
刘桂明
作者单位:
主持人
摘 要:
余光元私设电网、致死人命一案,经本庭审理认为,余已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严惩。 所谓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地危害不特定的多人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的行为。这类犯罪具有以下四个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犯罪的对象是不特定的。(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中有些犯罪的行为方式既可以是作为,又可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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