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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执行中当事人自愿以物抵债对抵债标的物强制评估的必要性
引用本文:刘罗波.论民事执行中当事人自愿以物抵债对抵债标的物强制评估的必要性[J].法制与社会,2008(6).
作者姓名:刘罗波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
摘    要:民事执行中基于法院的中立地位、强制执行权的特殊性以及保障交易安全的需要,对当事人自愿以物抵债的标的物进行强制评估是非常必要的,这种做法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不冲突。

关 键 词:以物抵债  强制评估  意思自治  撤消权  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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