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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笔谈(下)——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作者姓名:黄学贤  唐小娟
作者单位:[1]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2]苏州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江苏苏州215006
基金项目:本文系苏州大学法学院黄学贤教授主持的司法部科研项目《行政公益诉讼研究》(立项号:06SFB500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已经提上议事日程,行政公益诉讼何去何从,已经到了无法回避的地步。近年来,围绕行政公益诉讼问题可谓是观点纷呈。热吹捧者有之,冷思考者有之,反对者也不乏。为使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最终确立有一个坚实的理论基础.尚有大量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这里发表的一组笔谈是黄学贤教授主持的司法部项目《行政公益诉讼研究》(06SFB5007)的阶段性成果,本刊分上、下两部分刊登。由于是笔谈,课题组成员(黄学贤教授的几位研究生:唐小娟、杨新登、李晓玲等)观点不强求一致,其宗旨是为《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提供一孔之见。

关 键 词:行政公益诉讼  原告资格  启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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