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扣划存款系侵权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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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经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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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卓亚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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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作为中环投资公司的代理人,现对本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供参考。一、已于局的担保依法无效。1、电子局不具备担保人的资格。根据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06条第二款之规定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电子局作大国家机关因不具备担保人的资格而致使其作出的担保无效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电子局作出的担保系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2.不存在“1988年6月20日前国家机关担保有效”一说。1988年10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的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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