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教语用[200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语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语委,部属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提高推广普通话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完善普通话水平测试系统,现将依据《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6号)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国语[1997]64号)制定的《普通话水乎测试大纲》印发你们,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是国家实施普通话水平测试的依据,各级测试机构和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要严格执行,以确保测试质量。为方便实施《大纲》,国家测试机构将编写相应的指导用书。各级测试机构应根据《大纲》对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进行培训,并开展科学研究。请将执行《大纲》的情况和建议报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6097030二○○三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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