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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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隋卫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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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建筑大学法政学院,山东济南25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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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自确立以来,当事人在实践中实现该权利时,存在许多的问题,其中如何确定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即确定优先受偿权的主体是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得以实现的前提。笔者认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主体不仅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也应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人;不仅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应包括建筑装修合同;但建设工程的分包人不应作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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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适用范围 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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