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检察职权的合理配置与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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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尚爱国.试论我国检察职权的合理配置与完善[J].中国检察官,2009(7):3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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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尚爱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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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100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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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我国检察职权配置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行法律关于人民检察院职权的配置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检察职责过窄,与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和性质不相符 1982年宪法和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取消了人民检察院的一般监督权,使检察机关的职权基本上局限于诉讼领域(主要是刑事诉讼领域),因此理论界有人认为检察机关名不符实,是徒有法律监督机关之名,而无法律监督机关之实.此外,即使是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监督权也不完整.例如,目前法律没有赋予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职权,使民事执行领域成为检察机关监督的空白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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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民检察院 合理配置 职权 现行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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