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价值不能以问题药品货值来衡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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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魏文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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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日前,国务院出台《特别规定》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国家药监局9日公布《实施细则》,向社会征求修改意见。《实施细则》明确: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药品、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造成损害的,应当主动召回产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销售者,如果不履行主动召回义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5倍的罚款,[第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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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药品监督 生命价值 生产企业 医疗器械 国家药监局 安全监管 修改意见 安全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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