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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作者姓名:欧阳新宇
作者单位: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摘    要:案情:被告人谢某,男,三十九岁,汉族,农民兼个体司机,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开始,谢某受本地一石膏矿委托承运石膏。其承运方式是:谢某装上石膏后,到石膏矿的过磅房过秤,由过磅房开出“运输承运单”与货同行,要求将货运到衡阳火车站等指定地点,再由驻站收货员过磅验收,并在承运单上签字。然后,谢某凭此承运单到石膏矿报领运费。可是谢某在承运期间,未经石膏矿同意,擅自将15车共计310吨石膏,以每吨40元的价格,卖给了湘潭县某水泥厂和当地做石膏生意的个体户赵某,共得贷款12400元,然后据为己有。至一九九四年底,该石膏矿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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