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我国司法的显著特征
摘    要:1.民主性。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关 键 词: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民主专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国家行政机关  司法  社会主义国家  国家权力  审判机关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