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加工承揽合同中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地之我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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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有风 孙永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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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烟台市中级法院,烟台市律师事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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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意见》)第20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民诉法意见》除了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外,允许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另有约定。那么,如何认定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呢?对此,审判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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