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994年我国实施的税制改革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是试图在既定的政府职能以及各级政府职能划分的前提下,基本上以税种来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权和收入。在中央政府与省级政府之间的收入划分确定以后,省级政府又与省级以下的地方政府实施了划分收入的“分税制”财政体制。由于政府的事权以及各级政府的事权的划分未能予以规范,由于“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发动者是上级政府,下级政府没有多大的发言权,结果是:(1)在与下级地方政府划分财权和收入时,上级政府是以既按税种又按企业隶属关系这种不规范的方式进行的。这样,往往是上级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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